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特种设备节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特种设备节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拟定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 经营、 使用、 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 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车间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第三条车间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车间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特种设备节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特种设备节能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